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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之瞳|持枪还是禁枪,美国的大问题

  美国每次曝出枪击案,华人圈总是一片禁枪的声音。各种理由,以情动人,以景唬人。核心观点是,民众有枪太危险,把枪禁了,大家就安全了。现在又有枪击案爆出,拜登扬言要全面禁枪,各方意见激烈冲突。

  本文从美国的历史和传统出发,就美国持枪权的背景、法理、案例作简单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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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权的历史背景

  四百年前,抗争国王压迫的清教徒们和寻找生活出路的冒险家们来到美洲大陆,那时候北美环境极为险恶,不仅充斥着各种猛兽,还要面对处于原始部落状态的印第安土著。大家对土著总有浪漫主义的想象,其实都是文人的臆想和好莱坞的胡编乱造。

  理解土著人的生活和观念,不妨去亚马逊从林体验一下,原始部落的生活核心就是打猎和打仗,打猎是为了饱腹,打仗是为了消灭附近的其它部落。人类往往比动物还野蛮,动物只是杀死猎物,而人类会折磨虐待猎物,北美土著的风俗是抓住了俘虏割头皮。

  身处这样恶劣的环境,武器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装备。北美大陆没有欧洲那样明晰的阶层,大致处于人人平等的原始状态。因为没有常备的军队,各州都依靠民兵进行自我防卫,逐渐形成北美十三州。

那个勇敢的开拓期,是全民皆兵的时代。但神奇的是,二百多年前北美精英制定的人类第一部宪法,至今一字未改。如果谈战斗民族,那全民持枪的美国肯定算。真正的战斗民族,不是动辄蛮力耍横,而是用武力自卫和维护公义。

  类似的国家,还有号称欧洲花园的瑞士,同样是联邦制,同样是全民皆兵。

持枪权的宪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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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1789年通过权利法案,第二条原文及翻译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纪律优良的民兵部队对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受侵害。

  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主要是为了防止联邦政府对州权、公民权的侵犯,这体现了当时殖民地民众对大政府的普遍反感,他们千辛万苦远渡重洋到美洲,本身就是为了逃离英国政府的管制与宗教专制,寻找一片自由之地。

持枪权的司法解释

  相比行政权和立法权,美国最高法院不管人不管钱不管事,却有最厉害的一招,就是司法审查权--对宪法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其实司法审查权在宪法中并未有规定,是司法实践的结果。

  英美法是重视历史传统的判例法,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智慧超群的马歇尔大法官让美国最高法院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开创了世界违宪审查的先河。

  关于持枪权的诉讼,在2008年和2010年有二个重要判例,

  2008年--赫勒诉哥伦比亚特区案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对第二修正案做出历史性解释:

  (1)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个人持枪权,它与民兵服役无关。为了传统合法的目的,如在家中自卫,个人有权使用武器。

  (2)像其他多数权利一样,持枪权不是绝对的。

  (3)哥伦比亚特区的手枪禁令以及要求在枪支上配备扳机扣的法律侵犯了第二修正案。

斯卡里亚大法官(这是第一位意大裔的联邦大法官,天主教徒)在判决书中,说明了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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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保守派的领军人物,2016年初传奇的斯卡利亚大法官突然去世,曾担任他助理的阿德里安·沃缪勒(Adrian Vermeule)教授如此评价:

  每个人身上都有种主导性的美德(ruling virtue)。在斯卡里亚身上,最重要的不是他的聪慧和‘生之欢愉’(Joie de Vivre),而是勇气——勇于坚持自己的逻辑链之所向,而不向外界压力或‘自我审查’屈服;勇于发展出自己的一套精致的法律理论,并忠实地践行于司法审判之中,许多法官因为害怕受到批评、声誉受损而不这么做了,所以他们也无法像他那样,留下独特的智慧遗产。

  回过头看,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去世疑云重重,期待更多的调查。

  第二修正案的话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是导言条款,“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是操作条款。

  导言条款宣告了一个目的:这个权利已经法典化了,即阻止取缔民兵组织,“暴君取缔民兵组织,不是禁止这个组织的存在,而是通过剥夺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建立特选民兵select militia或常备军压制政治异己。”所以,“公民的自卫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它是第二修正案权利的核心。”

  由于《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项修正案)传统上只能够约束联邦政府,为了将这一公民权利全国化,需要一个独特的司法过程。这就是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吸纳”(incorporate)《权利法案》中的内容。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国内战后通过的最著名的修正案,其主要目的就是限制各州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于是有了2010年--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本次最高法院的判决解决了两个核心问题,

  (1)“持有和携带武器”是一项宪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

  (2)各州不得损害这个第二修正案权利。

  这二个法案,最高法院都是以5:4勉强通过,本来应该保守传统的大法官都已经这么“进步”,凸显出美国社会中群体观念的严重撕裂问题。

对持枪权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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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枪派有个常见问题:你民兵持枪再利害,怎么能打得过正规军呢?大哥,还能不要这样望文生意,先学一点历史和社会知识。

  建国时期,北美是全民皆民,打败了大英帝国。立国后,北美还是全民皆民,军人就是民兵的一部分。法条里面说的很清楚,民兵持枪是权利,民兵持枪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军队同样是对自由州和联邦的安全负责,这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美军是国防军,参与国内治安被严格限制,只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才可以介入。比如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命令国民警卫队到学校武力阻止黑人学生入学,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警告州长不要违抗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命令第101空降师进入小石城中心中学,用军队护送黑人入学。此次军队的行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目前,美军在特殊情况下介入国内救灾及执法等事宜,按照“为民事当局提供防务支持”(简称DSCA)的规定执行,DSCA详细规定了美军人员和物资协助行政当局的步骤及原则。这些协助包括: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协助紧急执法等。比如2005年新奥尔良地区被卡特里娜飓风严重破坏后,应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现已并入国土安全部)的请求,国防部派出美军进入该地区协助救灾及维持秩序。

  金字塔社会人们习惯于国王的管制,而美国人的观念完全不同,自由不是他人/组织的恩赐,需要自己捍卫,用什么捍卫,当然用武器。自由的个体组成了自治的社区,自治的社区组成更大的共同体。美国社会架构的复杂性超越其它地方,联邦-州-县-市,总统-法院-国会-媒体,并非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形成了多重制衡。

  搞清楚了美国建立者的观念和建国的历史,就不难理解:现在民兵的持权权是捍卫自由,而不是简单的与正规军作战。

枪支的工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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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说,枪自己不会杀人,是人杀人。来看下统计数据,是否支持这个观点。

  根据据美国疾病控制中心2013年数据:全年美国枪支相关的死亡数据是33,366人,其中11,208凶杀,21,175自杀,786人枪支过失或意外死亡。也就是说大部分枪支相关的死亡是由于自杀,占63.5%左右,33.5%左右是凶杀。去除自杀与意外,凶杀占枪支死亡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年全美死亡2,596,993人,其中因他人枪支暴力死亡11,208人占0.43%,这个数字很吓人吗?作个横向比较,2013年美国:车祸死亡人数为30,328,摔倒或跌倒死亡人数为30,208;中毒死亡人数为38,851。相比之下,被车撞死的概率是被人开枪打死的3倍。

  继续看数字,根据美国警方数据,在送到医院抢救的枪击受害者中,七成的人有过犯罪记录。四分之三的枪击案都是在犯罪过程(主要是贩毒)中发生的。枪击案常发生于贩毒、黑帮火拼,这跟普通人的生活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2013年枪击死亡3.3万,其中凶杀死亡1.1万,其中涉及普通人凶杀不到三千人,真正影响普通人生活也就是这个数字,这对于三亿多人口的美国来说是很小的比例。

  有的人会说,你轻飘飘的死亡三千人,是不是很冷血啊。这样的思维方式,就是典型的情绪超越思考,第二修正案是公共决策问题,公共决策都有代价,做不到满分。

  上面看到了持枪的代价,再来看看持枪的收益。警方称全美每年居民开枪自卫(或者恐吓侵犯者)事后报警的案件约十多万件,也就是说,每年有十几万人持枪保卫了自己。枪支挽救的生命,远远高于枪支带来的伤害。民众有了枪,拉平了性别的差异,也拉平了体能的差异。一个华人女店主,可以开枪击退四个歹徒;九十多岁的持枪老太太,同样无惧青壮年。

  另外,民众普遍持枪,本身就是对犯罪预谋的震慑,这方面的隐藏收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统计,但可以通过对比红州蓝州、红市蓝市的犯罪率得出判断。

红区蓝区的对比

  美国历史最有趣的地方,就是先有州再有联邦,联邦与州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而治安权与防疫一样,同是属于州权范围。红区支持拥枪,蓝区支持禁枪,这给了我们良好的观察窗口。

  对比很明显,最严格枪支管制的地方,恰恰是治安最差的地方。而这样的地方,通常是驴党常年掌权的地方。原因不难理解,假设你是抢劫犯,面对二个法规不同的州,一个州民众持枪,一个州禁枪,你会选择哪里下手?

  比如1982年,芝加哥就通过了全面禁止手枪持有的法律。但是,该市的枪支犯罪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在全美最危险的城市排第二名。第一名是臭名昭著的巴尔的摩,佩洛西父亲长期担任市长的地方。

  再简单动下脑筋,美国每年被车撞死的概率比开枪打死的差不多3倍,是否还要禁汽车?美国每年的强奸案近10万起,被强奸的概率是被枪打死的10倍,是否还要禁小JJ?

  再看一下美国枪支协会会员的犯罪率,极少有会员涉及到公共枪击案。那么,守法公民持枪是维护了安全,还是恶化了安全?答案很明显,如果禁枪,只能禁好人手中的枪,最后只剩下坏人有枪。

  那么,谁最想禁好人的枪呢?

禁枪与限枪

  有些“禁枪”热爱者,法理上说不通,就把自己包装为“限枪”,以此来反对第二修正案。从逻辑来说,这是把对方的观念推理到极端情况,先抹黑再批判。

  前面最高法院的判决说的很清楚了:持枪权不是绝对的。正常人可以理解,不是什么枪支,平民都可以持有。现代自动武器的火力强精度高,限制平民持枪的火力是必需的,以确保自卫能力为限度,否则一旦有人犯神经病就可能出现巨大伤亡,使得警方的执法成本也越来越高,火力趋向于军事化。

  更重要的事情,是限制和剥夺危险人物的持枪权利。比如限制精神病人、吸毒者、犯罪记录者持枪。另外,还可以有其它限制条款,有犯罪记录者、有吸毒史者禁止购枪。还可以提升年龄限制,甚至以纳税记录作为购枪依据,提供连续三年纳税记录,方能获得购枪资格。

  以精神病人为例。病人的隐私权超越了公共安全,人们发现异常报警后,警方却无法获得当事人精神方面问题的信息。甚至在枪击案发生后,精神病患作为免罪的条款。精神问题的司法滥用是如此普遍,不止枪击案,我们可以在大多数凶杀案中,看到这样的辩护理由

  前几天就有个典型案子,22日在科罗拉多州发生的十人死亡枪击案,主媒报道的德性让人叹为观止。主媒还没搞清楚,就大肆宣传凶手是白人种族主义者。当更多信息爆出,嫌犯是叙利亚移民,算亚裔不算白人,而被打死的十个人都是白人。于是主媒集体调头,转向报道杀人犯有精神问题,一边保护嫌犯,一边呼吁禁枪。

  限枪,怎么限,限到什么程度,大家可以讨论。白左的问题在于平均主义观念泛滥,使得限枪的话题本末倒置,从对人的限制转向对枪的限制。

综述

  对第二修正案的理解,是个人的观念问题,也是美国社会的路线问题。公民的持枪权,表现了建国美国人的自我负责精神,也包含着对政府的不信任传统。

  枪是工具,人是关键。好人持枪自卫,坏人持枪作恶。持枪的人可以杀人,也可以救人。所以持枪权的核心,应当是人:禁止坏人获得枪支,限制无法承担责任的人获得枪支,鼓励自由民获得枪支。

  很浅显的道理,坏人无论禁枪与否,都会搞到枪,所以守法者一定要拥枪,还要定期训练。最好的案例,是1992年洛杉矶的非裔暴乱。大批黑人血洗韩国城,警察与国民卫队袖手旁观,韩国人无奈组织起来用枪自卫,共击杀四十多名黑人,自身仅亡一人。假设一下如果当时韩国人没有枪没有组织,会是什么结局?

  再说句不好听的,如果华人一听枪击案就支持禁枪,满脑子“加强管制”的条件反射式思维,那还呆米国干嘛?那些大喊禁枪的驴党,为“教育平权法案”百般狡辩,在交流会上抢话筒禁止他人发言,还能相信他们能维护华人利益、保障华人安全吗?

  正如一句经济学名言所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下也没有恩赐的健康,更没有恩赐的安全。拥枪的美国不完美,但禁枪的美国肯定很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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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1/03/30 11:37:47,可能因经年累月而与现状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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